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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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区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下同)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参保对象为:
  (一)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
  (二)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
  前款所称市区学校、幼儿园,是指市区符合学校设置条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市区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经核准,也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障的,不参加本医疗保障。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般不再参加本医疗保障。如确需参加的,在继续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补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差额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四条 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
  (三)存款利息;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未成年人参加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财政补贴60元。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第六条 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当年的医保年度内(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外地新生到绍兴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9月1日至9月30日为首年缴费期,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其首年的医疗保障待遇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享受。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到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障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50元。
  参保对象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且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八条 市区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街道)内其他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500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但住院个人自付额必须达到入住医院中高一级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不超过1000元。
  (二)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观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三)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四)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线。
  (五)参保人员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和上海特约医院5%、省内其他医院10%、省外其他医院15%。
  第十条 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医疗保障资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60%;
  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支付70%;
  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80%。
  2.6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70%;
  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支付80%;
  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90%。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6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医疗保障资金支付70%。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抑制剂;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脑瘫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
  第十二条 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及费用支付等均按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一)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补贴资金和风险资金,审核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市教育、人事、卫生、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有关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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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5、对中央在湘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6、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2、下列行业、部门和单位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3)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通讯)、电力、石油等行业。

3、下列部门和单位,由市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分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市州、县市所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市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4、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市州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市州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4、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6、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2、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3、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软法律不是潜规则

——以吴思先生的官司为例

作者:法家梁剑兵

引子

在软法的概念被罗豪才教授提出来以后,有一次,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先生问我:“你所说的软法律,和潜规则有什么区别?”这个提问非常重要,它促使了我的进一步思考和实证意义上的梳理,现在将我的梳理和思考写在下面,请大家批评指教。



一、对潜规则的梳理①

恰好,我于两月前购买了专事研究潜规则的著名学者吴思先生的大作,置放于床头。不是为催眠,而是为醒脑。

为厘清材料的筋脉,先要注意它的书名。该作品的全称,是极其怪异的一长串文字:《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这种怪异,加上作者和出版社的顽强自信(初版首次就印了令人咋舌的五万册之多),构成了一个充分的学术信号,和所有的读者进行着强烈的意义交换。那么,我的梳理,自然要循着作者在书名上所隐含的理路而展开。

所谓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所创作的一个符号,②其主要的内涵和外延均来自于他的两个视角“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因此,作为潜规则大前提的“中国历史”这个词,首先向读者表明了作者的历史性洞察和现实性描述,因为历史其实就是昨天的现实。那么,我觉得,这个符号,无论它是规则还是定律,都只是一个发现而不是一个发明。第二,“生存”也罢“真实”也罢,都表明了上述符号的所指是一个存在,或者是一种合理,当不表明这符号所指的正当性的。第三,所谓游戏,是作者一种嬉噱下的真实,不排除作者要求读者别当真理看待的隐喻的。

关于潜规则的内涵,作者写的很明白,“我在这里杜撰了一个‘潜文化’的词,目的是与官场上正式的‘红头文件’划清界限。” (页546)③如果我把潜文化一词看作潜规则,就理解了材料的第一层涵义:潜规则不是官方意义上的法律。仔细阅读后,我发现了潜规则的第二层涵义:暴力与血在实际上说了算,这就和法律规则背后的暴力有些相象了,但是,作者想提醒大家的是:相象绝不等于相同。因此,在《潜规则的定义》一文中,作者明确地说道:“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页267)这样来说,潜规则的第三层涵义也很明显,就是它的暗箱性。另外,至关重要的一个涵义,就是潜规则的实践性或者博弈性,它和利害各方的具体对策直接相关,却与时间和空间上的普适性无关。最后,归纳起来,说的简单和明白一点:潜规则就是不合法的规则。

关于潜规则的外延,作者有如下的基本分类:

(一)官场陋规

反映这方面的主要规则有:行贿规则、贪污规则、欺骗规则、合法害民规则、勾心斗角规则等等;

(二)草民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是一个法理术语,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明确的与正当的指示,这种指示往往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里面。但是,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主要是惩罚犯罪的,所以,它往往对民众只有不应当做什么的指示,却没有应当做什么的指示。于是,民众或者按道德舆论,或者按照潜规则做事就成为常态。那时候的——也是潜规则中的——草民行为模式主要有:不问政治模式;自私自利模式;服从管理模式;被动期待模式;造谣滋事模式;消极抵抗模式;怠工偷懒模式;以死相拼模式等等。

(三)强盗行为模式

主要有:亦匪亦民模式;血酬定律模式;兔子不吃窝边草模式等等。

其余的忽略不计。



二、软法律和潜规则的区别

在经过了上述的归纳之后,应该说,单从理论的或者学术的角度,对软法律和潜规则进行区别应该是很简单也很明了的:软法律是法律而潜规则不是法律、软法律背后的暴力是合法暴力而潜规则背后的暴力是非法暴力、软法律被国家认可而潜规则不被国家认可、软法律可能由国际公约和条约转化而来潜规则则不可能等等。即使我不明说,读者也自然可以明了。

但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任何理论上的抽象最后都要回归到实践的层次上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实践中将软法律和潜规则区分开来是不那么容易的,就象将清水与混水区别开来一样——尤其是在复杂的社会法治实践中,人们在从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往往是将潜规则与硬法律和软法律交错使用的,那么,“两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我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凡是在理论上复杂的,在实践上往往出人意料地简单;而在理论上简单明确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异常复杂和混乱班驳。

意味深长的是,潜规则的发现者吴思先生本人却陷入了一场他自己也始料未及的官司,并且在诉讼中惨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我打算利用这个案件来实证地分析一下软法律和潜规则之间的现实粘连和制度分野。

(一)事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