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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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全市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一般性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对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拟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可代替的,应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的目的、依据、需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市政府。其送审稿须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起草依据;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本市现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意见;
  (五)确立的制度措施是否与本市的实际相符合,是否具有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审定立项的;
  (二)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补正的。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无必要制定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文字技术方面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正确理解,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市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专家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向社会公布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进行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由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须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须在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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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之探讨 [朱金友]

虽然绝大多数国人知道婚姻法规定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婚外情、包二奶、姘居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因婚外情导致家庭不和睦的现象比比皆是,按照现在的诉讼实践,面对婚外情,受害一方配偶除了选择离婚之外就只有忍让、打人或者更极端的手段了,并无其他可以救济的司法途径。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者对受害一方配偶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并无障碍,只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或者进一步解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启动即可。

一、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婚外情侵权诉讼是指已婚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时,受害一方配偶有权选择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诉讼。婚外情侵权诉讼是身份权的维权诉讼,即侵犯配偶忠实权赔偿之诉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二、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有利于巩固一夫一妻制度的地位,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赋予当事人通过离婚追究过错一方的责任或者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而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离婚追究过错一方责任同时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选择权,有利于减少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率或者有利于减少第三者插足的机率;3、有利于诉讼解决纷争,化解婚姻家庭关系内外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三、婚外情侵权诉讼的诉讼实践及婚外情法律规制的沿革。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周某以被告谢某与其夫张某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某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某对原告周某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某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个案例,由于它涉及当时争论激烈的配偶权,在当时引起普遍的关注。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一审法院判令 “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什么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绝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要“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当时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更没有规定配偶权。
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2003年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即配偶一方是有权利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另一方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的,但是,从诉讼实践看,并无此方面的案例,可见虽已有法律规定却未进入诉讼实践。以上谈到的是我国司法界关于婚外情的一个态度演变过程,至于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现状是如何的呢?

四、婚外情侵权诉讼的法律基础。如果要启动婚外情侵权诉讼,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如果要启动这一程序,让法院对此类诉讼予以受理,可能还是有此类案例出现后由最高院批复同意予以受理或者需要最高院直接作一个司法解释才可以的。

首先,婚外情侵权诉讼维护的是一种身份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既然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也是有要求忠实的权利的,即学者说的配偶权或者叫配偶忠实权,这种忠实权不仅体现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它也是一种对世权,即他人不得造成干扰或者侵犯的权利,否则即为侵权;其次,婚外情侵权诉讼排斥的是一种法律禁止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侵权诉讼既排斥的是已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也是排斥的婚外第三者与已婚配偶一方的同居行为;第三,婚外情侵权诉讼可以体现在对无过错一方配偶精神利益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正常的已婚成年人,如果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很自然地都应该觉得权利受到了侵害,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可是如果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是不是会造成法制的尴尬呢?如果确认已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配偶忠实权这种身份权,对配偶权加以了保护,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就不在话下。

参考文献:

[1] 知音网. 《婚外情: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2] 尚冬梅.《婚外情的民法调整研究》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测绘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高级技术
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名称
根据测绘行业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技师的职务名称,按测绘专业工种确定,如大地测量技师,工程测量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测绘技术工种按国家测绘总局一九七九年制定的《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补充标准》(内部试行)工种范围。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试行。其具体工种为:
大地测量: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水准测量工、大地测量计算工
航测外业:航测外业工
航测内业:航内照像工、航内加密工、航内立体测图工
地图制图:地图制图工
地图印刷:地图照像工、地图翻版工、地图修版工、地图晒版工、地图打样工、地图裁切工、地图混合装订工、地图印刷工
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工、市政工程测量工
测量仪器修理:仪器修理工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技师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技术工人素质等情况,在不突破规定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调剂使用。
五、考评、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于确实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七八级水平的技术工人骨干,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技师条件的,亦可聘任测绘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测绘事业,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内部试行)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本工种的各种仪器的性能原理能熟悉了解。
(四)具有丰富的测绘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测绘作业中的技术难题。
(五)能指导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进行操作,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测绘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
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认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参加。
测绘生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经测绘生产单位考评组织初评的技师人选,报测绘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各单位实行聘任。
九、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技师聘任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审慎行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抓好试点工作,逐步展开。



198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