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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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29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9]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通噪声。

  二、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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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9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便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贮藏、运输、销售和使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能够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性能。

第五条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饲料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生产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当使用对畜禽无毒、无害的塑料袋、复膜编织袋或者加有塑料内衬的化纤编织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采用桶装、罐装、瓶装等方式进行包装,或者使用压膜塑料袋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双层纸袋等包装物进行包装。

第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联系电话。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以及储运注意事项。

第七条除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在发生动物疫病的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严禁重复使用。

第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在进行包装时,必须在包装物上附具能够显示全部内容的饲料标签和标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检验员编号等内容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套印在包装物或者饲料标签上。

第九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必须在饲料标签上标明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化学名称(法定名称)、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饲料标签上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字样。

第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不得在包装物上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误导用户。

第十一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对出厂产品的包装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好无损以及包装物和饲料标签上标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必须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及饲料标签进行检查。不得经营包装物和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不一致或者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不符合企业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及饲料标签所标明的内容,应当依照省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定额劳动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定额劳动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挖掘工作潜力,调动广大现金出纳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建设银行基层一线从事现金收付、整点的人员和管库员。
第三条 定额劳动考核内容包括考核职工执行出纳制度、出纳操作规程情况和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情况。
第四条 定额劳动考核实行工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懒、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定额劳动考核标准为日人均现金工作量8捆,以伍、拾元券为标准捆。现金工作量的考核,按“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表”(附式一)计算成标准捆进行考核。计算公式:
现金工作量=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
第六条 实行超定额劳动计酬。在岗出纳人员日人均现金工作量超过8捆定额标准的,其超定额部分按每捆0.30元计发超定额劳动报酬。计算公式:
超定额劳动计酬金额=超定额计酬标准×(实际现金工作量-定额标准)
各营业单位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按本单位出纳人员超定额劳动补贴平均数计发。
超定额劳动补贴在“营业费用”科目“出纳费”中列支。
第七条 定额劳动考核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月考核、考评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考核时由县级支行考核营业柜组,营业柜组考核个人。
第八条 营业柜组应建立现金业务量台帐,由出纳人员每日按实际业务量记载,柜组负责人审查签章。每月终了柜组负责人审查汇总本柜组出纳人员当月现金业务量,填报超定额劳动计酬审批表(附式二)一式四份,经劳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按规定计发
超定额劳动补贴。
第九条 现金业务量统计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超定额劳动补贴。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还应给予其他处罚。
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案件的;
二、发生百元(含100元)以上错款的;
三、业务量统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服务态度差,与顾客发生争吵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式略。



199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