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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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2日

教技发〔2006〕1号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高校产业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根据《公司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依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公司

  1.按照《指导意见》中“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精神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公司。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高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3.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产权登记和设立审批等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因违法违规改制或改制不彻底而使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4.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向教育部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

  (3)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批复、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高校资产公司组建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5.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6.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高校在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时,对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由教育部核准。

  7.高校应确保有关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依法规范运营高校资产公司

  8.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学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9.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除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高校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10.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11.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高校应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2.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13.教育部授权部直属高校组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构的人员和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须报教育部备案。

  14.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变更、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变更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部备案。

  16.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行。高校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高校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

  17.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18.高校资产公司应对每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其工作总结应上报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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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广州市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广州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
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飞行员、潜水员以及基层单位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 驻穗部队各大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广州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并经汇总之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属四个县级市的,分别报送所在县级市的人事局、劳动局。
第六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第七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半年内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对随军前在所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可按其原单位的工作确认其工种和专业。
第八条 对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由驻军各大单位负责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二)随军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对口的广州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原则妥善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三)随军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事局作适当的调配。
第十条 经市人事局对口安置在编制满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受所在单位的编制指标限制,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第十一条 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二)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对经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和关、停、转、并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第十二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一年期限的也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职工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七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从登记安排工作之月起6个月内,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未能按时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直至发出工作安置通知书为止。
第十八条 对随军家属将就业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资源开发中心的,减收50%的挂靠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的区、县级市或其他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标兵、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应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职工招调手续和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适用于广州市区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县级市可按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7日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已以财政部部长8号令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并不等于取消财政对各类事业单位拨款数额的差别,财政部门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对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补助标准。
二、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衔接政策之前,可暂维持国家现有政策不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作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行,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