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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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人发〔1996〕35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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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调动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著作奖和论文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励总数210项。其中,著作类奖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55项;论文类奖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80项。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和奖金列入单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应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不能降低标准要求。

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省评奖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成员在社科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团、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下列在当届评奖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但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获得省(部)级奖励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电子出版物;

(四)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

(五)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

(二)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三)公示: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四)批准: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著作类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裁决。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评奖委员会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评委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 现任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2016年8月7日废止。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二级法人企业开除职工程序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一级法人是否可以变更二级法人的处分决定,我们认为,应按照劳动人事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劳人劳〔1993〕2号)第二条的意见执行,即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199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