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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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8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2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
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
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
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

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

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
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
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
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
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
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
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
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
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
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

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
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
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

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
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
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
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
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

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
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
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
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
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
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
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
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
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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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 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企业报名; (三)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四)有意投标企业经报名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六)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八)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 (四)中标通知书;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六)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技术标书、商务标 书实行两阶段招标。即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 行招标;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实行招标。
  九、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 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技术标书: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 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 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 制订的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 书,包括方案估算。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 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 关的名称和记号。
  (二)商务标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设计方案,实行最 低标价中标。
  十、如投标企业的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 托授权文书。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 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 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 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 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 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 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 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
  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 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 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 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 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 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 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 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 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 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 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 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 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 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 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 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 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 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 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 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 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月度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由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季度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三)专项督查制度。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全市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作风纪律要求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则,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为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动态,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建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具体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二、会议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月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议程:

(一)由市安监局汇报上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讨论通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六、会议承办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及文件起草工作。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