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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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7〕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油路和水泥路。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作业;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增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畅通与安全、专业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指导和督察养护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包括路面坑槽补修、翻浆处治、局部表处、路面中修和大修以及桥涵构造物维修等工作。根据工程规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完成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并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的非专业化养护可采取经常性、突击性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养护人员来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农村公路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统一安排、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管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资金,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和省、市、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外,其他各种渠道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一律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必须将公路养护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上,其中专业养护和非专业养护资金比例应为70%和30%。
第十条 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且每年对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养护需要的砂、石、土、水等,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二条 承担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合同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保持路面整洁,基本消除影响行车的病害;
(二)路基稳定、排水通畅;
(三)桥涵构造物坚实无损,始终处于安全的技术状况;
(四)沿线设施齐全醒目;
(五)村镇路段无脏乱差现象,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六)冬季及时除雪防滑,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当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的,须经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指示标志。
第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治理,维护路产、路权、保证道路安全和畅通。严禁设站收费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溪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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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食药监人[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室:

  高志全同志生前是山西省吕梁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阳县分局局长。2002年9月,高志全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在药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该县金罗镇一无证药品经营户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高志全同志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2002年10月12 日晚6时许,高志全同志不幸被怀恨在心的当事人家属报复杀害,时年38岁。2003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追认高志全同志为革命烈士。

  高志全同志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忠实地履行了一名药监卫士的神圣使命,体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无私奉献、正气凛然、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体现了药品监督工作者勇于坚持真理、不畏强暴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杰出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泛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高志全同志的英雄事迹,大力弘扬高志全同志的崇高精神。学习他忠于党和人民、献身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他公而忘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学习他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开展好向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正气,坚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开展创先争优,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提出的“三抓一加强”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监管,不辱使命,为人民用上放心食品和用药安全有效而努力奋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

  四、消防。市场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人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五、供水、用电。供水、用电设施要完善,每个摊档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

  六、排水、排污。市场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或铺设瓷砖,宽度为20cm,弧度深度12—15cm。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七、楼底面。市场楼底面须铺设防滑砖或水磨石米,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八、内墙面装饰。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m。

  九、摊档台建设。市场内所有摊档应当是固定式,设置摊面放证架。摊档台台面高度为60—70cm,平面要整齐划一,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档水凸边高度不低于10cm,鱼、冰鲜、家禽档边缘加不低于20cm的档水玻璃;鱼类档台面可另加网形不锈钢板,肉档台面可加聚丙烯塑料板或原木板,但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凸边和飘出台面。

  十、摊档台面积。蔬菜、果品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5m2;猪、牛、羊肉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6m2(市场经营面积在700m2以下的每档台面可1.2m2以上);烧卤腊熟食档每档不少于6m2,其中预进间不少于1.5m2;水产档每档不少于5m2,塘鱼池不少于1m2;冰鲜档每档不少于4m2;食杂档每档不少于5m2。

  十一、活体禽类区建设。活体禽类经营区必须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并要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间隔开。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售卖间面积6m2,贮存活体间6m2,有条件的市场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活体禽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少于10m2,条件不足的市场现场宰杀加工间应不少于6m2,并设立独立抽风及上述设施。

  十二、烧腊档。烧腊档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防鼠、防蟑螂、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外。

  十三、水产、冰鲜档。冰鲜档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档每档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

  十四、熟食档。熟食售卖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十五、半成品档。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十六、小餐饮店。应有封闭式的混凝土建筑结构,经营面积不少于16 m2,其中厨房面积不少于8 m2,有良好的抽排油烟设施,厨房内设固定瓷砖水池2个,固定瓷砖案台和固定瓷砖炉灶,其他可见面贴瓷砖,配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及冷藏保鲜设备。小饮食店不得跨门槛经营或超越租用面积范围经营。市场内不得设置饮食摊档。

  十七、经营布局。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m;烧腊档、熟食档及小餐饮店应设置在专门区域,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十八、检测设施。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室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加强食品检测。

  十九、公用设施。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称服务点及标志牌、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

  二十、环境卫生。市场要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配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防疫工作。场内地面要保持干净,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收集点须远离环境敏感点,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及时转运并消毒场地,以消除臭味、异味污染。

  二十一、购物指引。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二十二、卫生间设置。市场内应设置一人一蹲位水冲式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烧卤腊熟食和餐饮经营区域内,保持25m的安全距离),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GB/T 17217)的规定,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

  二十三、车辆停放。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装卸商品,市场应设置车辆停放点。中心区(二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5个、非机动车位15个。外围区(二环—快速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6个、非机动车位15个。新兴发展区(快速环—高速环):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7个、非机动车位15个。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净距须大于10米。每个机动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约为40m2,地面停车场约为30m2;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m2;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m2。摩托车停车位应满足未来改造为小汽车停车位的技术条件。

  二十四、食品安全管理。市场食品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确保市场加工、经营出售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制度、食品安全准入制度、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度上墙、专人负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五、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必须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遵纪守法,接受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和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十六、业主管理。市场开办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环卫、计量、物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