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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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6]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



使用药品是预防和诊疗疾病的重要手段,在医疗服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不少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其中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问题尤为严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控制,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进一步健全,合理用药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

2.二级(县级)以上医院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提高。

4.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

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重点。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建立由医疗、药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等。严格新品种进院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定期对处方进行药物应用合理性的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措施纠正药物应用中的问题。对本单位各类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逐步实施应用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

(三)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制订其他类别药物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加强对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

(五)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县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六)开展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在专项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进行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包括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情况等,并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材的购进、养护、检验等的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促进整改方案的落实。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重点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管理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工作,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在工作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专项行动的无缝隙衔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医院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要把专项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药品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惩处索要和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为。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10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合理用药专项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各地各单位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汇总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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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99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昆明旅游度假区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西南部,滇池北岸,总体规划面积1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度假区是昆明市改革开放的综合试验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成为既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又有云南民族特色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 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度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度假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度假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旅游、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职务事业。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份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度假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在度假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度假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度假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度假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商务旅游;
  (四)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七)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八)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九)旅游交通项目;
  (十)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度假区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条 投资者可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度假区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到度假区进行成片开发,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含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为一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属管委会内设机构,接受市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度假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度假区内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负责度假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二)审批度假区内的修建性详规;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度假区内的规划监察工作。
  (三)负责审批度假区内的建筑初步设计,审验施工企业资格,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度假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四)负责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度假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核收有关费用;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负责区内的房管监察工作。
  (六)负责编制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区内的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区内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征收区内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五章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度假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度假区财政分局,是市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工作由管委会领导,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度假区财政分局负责编制和执行度假区的财政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度假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内的各类单位进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税务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务业务。
   第十八条 度假区设立分支金库。度假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度假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和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度假区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度假区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商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市核准的指标内,由度假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办理区内户口迁移、农转非等手续及对区内蓝印户口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度假区企业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科技人员(包括政策规定亲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旅游度假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二)国家、省、市给予度假区的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进区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实行进区改制。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度假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商店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
  银行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度假区企业经批准后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3号


关于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复函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我局《关于依托马矿院开展"非煤固体矿山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查"的请示》(中钢投[2004]17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04年4月28日以《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委托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考虑评价工作应与评审工作相分离的原则,决定委托你公司直属的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与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共同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二、请按我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文件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及时向我局监管一司报送尾矿库评审有关情况。

  二○○四年九月二日